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缓刑的相关规定。缓刑的宣告条件包括年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危险性等。缓刑的执行形式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并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同时,缓刑的宣告也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试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和地点,接触特定人员。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对未满十八周岁、怀孕妇女和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缓刑的宣告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布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试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和地点,接触特定人员。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犯 罪 分 子 被 宣 告 缓 刑 后 , 是 否 仍 需 执 行 附 加 刑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仍须执行。因此,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仍需执行附加刑。另外,《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时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者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的效力从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开始。”因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仍需遵守特定禁止令。综上,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仍需执行附加刑,但可遵守特定禁止令。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缓刑条件时,可以被宣告缓刑。缓刑的宣告可以附条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接触特定人员。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仍需执行附加刑,但可遵守特定禁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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