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归男方女方是有权看的,这是法定的探视权。法律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是: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有哪几种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有以下几种:
1、探视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侵犯或犯罪,损害子女利益;
4、探视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探视权如何约定
离婚后探视权由当事人或法院约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民法典中离婚诉讼如何确认探视权
民法典中离婚诉讼的探视权确认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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