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一)深圳户籍居民的非深圳户籍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
(二)在我市就业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已连续在我市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及其非深圳户籍(在深圳居住满半年)的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
(三)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及其非深圳户籍(在深圳居住满半年)的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
(四)60周岁(含)以上非深圳户籍老人。
(五)在深圳居住满半年的非深圳户籍居民。(此类人员只限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
办理条件
(一)首次申请
1、深圳户籍居民的非深圳户籍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
2、在我市就业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已连续在我市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及其非深圳户籍(在深圳居住满半年)的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
3、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及其非深圳户籍(在深圳居住满半年)的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
4、60周岁(含)以上非深圳户籍老人。
(二)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加注、换发、补发或过期重领(在深圳居住满半年的非深圳户籍居民不可申请加注):
1、护照加注
(1)曾用名及姓名加注。户口簿上有曾用名及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曾用名或姓名加注。
(2)换发、补发、过期重领及曾持照加注。在申请换发、补发及重领普通护照申请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申请人在办理普通护照后,可另行申请曾持照加注的,并应当在其现持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一个曾持照加注项上最多可加注3个曾持护照的号码)
2、护照换发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3、护照补发
(1)出境前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
(2)短期出境在国外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回国后申请补发的。
(三)申请人不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不属于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没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四)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普通护照。
所需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40mm×30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属首次申请、换发、补发或重领普通护照的,还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提交身份证,但须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本省户籍人员可不提交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但须交验身份证。
(三)不同申请对象还须提交的相应材料:
1、深圳户籍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6周岁子女,还须提交该配偶、子女在深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在我市就业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和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还须提交在深圳就业和就学亲属的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及有效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其中未满16周岁子女的不需提交居住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在深圳居住满半年的非深圳户籍居民,还须提交有效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属在我市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还须提交学校出具的高等院校在读证明。
4、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监护人须一起陪同申请人到公安机关递交申请,同时提交所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对于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监护人、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中,属上述人员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属子女的,提交出生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如申请人提交的户口簿能反映出监护人信息的,可不提交出生证,只需提交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在换发、补发及重领护照前未采集过指纹的,需在公安机关采集指纹。对十六周岁以下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决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机构无法判断的,申请人应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书,并在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原护照受理部门换发护照、补采指纹。
(五)申请人签名需在民警受理时当面签署。签名以习惯书写方式签名,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少数民族语言姓名签名。签名应当横向书写,且须在矩形框内,不得压线。
(六)与申请事项相应的证明材料:
1、护照加注
(1)曾用名及姓名加注。提交原普通护照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交验原件)和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相关证明材料。
(2)换发加注及曾持照加注。提交原普通护照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交验原件)。
2、护照换发
(1)提交原普通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2)当事人所持普通护照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的,提交需提前换发护照的相关证明材料。
3、护照补发
(1)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需提交损毁的护照及损毁原因说明。
(2)因普通护照遗失或被盗申请补发的,需提交报失证明、遗失或被盗情况说明。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经上级机关批准,要求公民提交的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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