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量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即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A.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B.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C.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
D.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E.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②少于上述数量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主观要件有哪些内容?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另外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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