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相关的P2P网贷行业政策势在必行。
一是设立新的工商注册类别,允许P2P网贷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或经营范围中使用“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信息服务、撮合交易”等字样;二是工商部门适当放松“特批”,对符合条件的P2P网贷企业可授予牌照;三是采取“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对接模式”,P2P网贷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外,还应在地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加强行业的监管;四是出台地方产业政策和配套风险防范机制,设立专门的基金公司对资金进行独立管理运作,降低触碰红线的风险。
(二)P2P平台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当审核借款人是否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过桥资金”性质的融资,而提供资金的投资人也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以避免因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三)P2P公司在向投资者推荐借款人需求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客观、真实地披露调查结果,避免有劝诱投资人进行投资或暗示投资无风险的嫌疑。
(四)为了进一步推进P2P行业的发展,一是争取将P2P接入央行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借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贷款申请、开立、还款信息和特殊交易信息,并统一制定行业内部信用评价标准;二是实现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互换黑名单,并实施信用惩罚机制,促使网络借款人重视自身信用建设,防范或减少恶意欺诈和违约的风险。
(五)对于P2P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的,一是要审查担保人的资质,看是否与P2P平台具有高度关联性,是否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否则担保行为无效;二是对于担保物的审查,是否属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等法律禁止作为担保物;三是对担保责任方式的约定,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下实现到期债权的法律风险的不同。
(六)为了防范网络洗钱风险,应加强P2P网络借贷交易的监控。一是P2P网贷平台管严格进行贷前审查和贷后资金追踪管理;二是建立平台电子数据库,储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以便形成电子证据;三是构建电子平台实时监控系统,自动筛选异常的大额交易,并报送反洗钱检测中心和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以核实。
(七)为了有效清除行业的害群之马,并预防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P2P网贷公司应坚持中介平台的地位,不参与借贷交易,投资人资金由第三方机构托管,不形成资金池;对借款人(个人或公司企业)的单笔交易设定最高借款金额和资金出借人数上限;禁止P2P公司吸收资金后用于自己及其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或高利转贷。
(八)P2P公司应加强与银行合作,由其负责交易清结算,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除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外,应加强与当地银行、邮局储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合作,将客户资金直接通过第三方账户实现交易清结算,减少第三方支付的延迟带来的不便,也有利于覆盖城镇高龄人群的存取,真正体现金融的普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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