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拍卖的低价如何确定
时间:2023-05-06 17:22:56 1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股权拍卖的低价如何确定

拍卖标的的底价即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物在拍卖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预定拍卖底价,是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在拍卖开始之前,就拍卖标的物估定的最低价格,以此作为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

预定底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物价格不易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拍卖人或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才预定拍卖底价。

一般说来,预定拍卖底价,可以避免拍卖价格过低致使当事人受到难以预测的损害。故在拍卖中只要出卖人或强制执行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预定底价申请的,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应予准许。

二、跟拍卖公司签订合同会怎样

跟拍卖公司签订合同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合同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一)有效合同,一般来讲合同双方当事人肯定希望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有效的合同,对合同签订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因存在瑕疵致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什么

出卖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二)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三)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四)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五)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六)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七)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八)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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