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太因酒后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又逃离现场。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姚*太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
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姚*太醉酒后无证驾驶面包车,由丹凤县城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317km+864m处,将同方向行走在公路南侧的师××撞倒致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晚姚*太又安排其亲属将肇事车辆开往洛南县城维修,毁灭罪证。被害人师××经丹凤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丹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系姚*太无证、酒后驾驶所致,责任人姚*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丹凤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太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未足额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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