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方式为:
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由地方政府部门规定,而不是国家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二是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房的面积、标准和位置;(3)产权交易房屋差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4)拆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4)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
(5)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或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至于每一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还应视不同的拆迁补偿方式而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实施,协议中应主要明确补偿金额和搬迁期限;对于产权交易的实施,协议中应主要明确安置房的结构、面积、位置、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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