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时间:2023-08-16 21:00:59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向公众披露自己的信息,让群众掌握公司的具体信息,根据需要进行投资。我国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并将公告稿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等媒体上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回答记者提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履行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任何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记录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和变动,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4)持股5%上述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八)报告期内的重大事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中国证监会正在组织进行上市公司电子信息采集、分析与披露系统的建设工作。该系统将为上市公司提供电子报送和电子查询双向服务功能。为了便于系统建成后历史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避免重复劳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1999年开始,上市公司在公开披露信息的同时,应对各类定期报告的摘要和全文、临时公告信息,以及其他报审材料进行电子方式存档。

2.电子文档的存档格式应以交易所规定的格式为准。交易所未作格式规定的,应以两种格式保存:

(1)文档正文使用Word、Excel,版本不限;

(2)正文制作完成后,另转换成纯文本格式(即存盘时另存为纯文本的保存类型)。对两种格式的文件都必须进行内部存档。

3.应对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名做必要说明,说明中应包括股票代码和信息内容类型(如:年报,中报,配股说明书,临时报告)等信息。

4.归档电子保存的披露信息应与在指定报刊上披露的信息内容完全保持一致。归档电子保存的报审材料应与有关部门最终审批通过材料一致。

5.上市公司存档的有关电子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搜集整理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地方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10-66211188转5603,6501,4226

上市公司部:刘连起(转4226)

信息中心:汪洵,周惠东(转6501,560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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