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的通告
时间:2023-04-22 17:21:18 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加快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切实解决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扰民和影响市容市貌现象突出的现状,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5月开始,对全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进行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立废旧物资绿色回收网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定点回收站,配置流动收购车,建立废旧物资交易市场。

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应当统一标识,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回收。坚决取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照,以及长期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的回收站点。

三、禁止在城市一、二类道路及其与三类道路连接处50米内、文物古迹、涉外宾馆、风景名胜区等影响市容市貌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设立的地点设置废旧物资回收站点。

四、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回收物资不得占用公用设施堆放,流动收购的废旧物资应当及时清运,并保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五、整顿期间对城六区废旧物资流动收购人员进行登记、审核、培训,在收购活动中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管理。

六、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在城市一、二类道路进行流动收购。

七、废旧物资回收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文明回收,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废旧物资回收的有关管理规定。在收购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八、市商贸局、市供销联社、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00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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