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使用此类药物或者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立案追诉。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养殖的动物,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产品的,应当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销售有毒食品罪立案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销售有毒食品罪立案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全文6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