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处罚,也属于财产处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有: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对象,危害国家安全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危害国家安全罪之所以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犯罪;
2、经济犯罪和贪利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不仅是对贪财利益犯罪的应有惩罚,也是对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必要剥夺。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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