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由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裁定。根据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依法减刑时,是由各个执行机关提出的建议书。根据判处的刑罚不同,分别由不同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对于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嫌疑人的减刑由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建议书裁定;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的减刑由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建议书裁定;对于有期徒刑和减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由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建议书裁定。
减刑是由哪个部门决定
减刑权应由监狱行使。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事案件中减刑的程序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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