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减免的理由:
1、因为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而丧失财产;
2、犯罪分子因重病、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虽然犯罪分子遇到了不可抗拒的灾难,但并没有影响缴纳罚款的实际能力,不能免除或减少缴纳罚款。
罚款减免是指犯罪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人祸而难以缴纳罚款的,经犯罪人申请,法院可以酌情裁定减少罚款金额或者免除罚款。这是根据犯罪人判决后实际负担能力的变化采取的灵活措施,充分体现了罚款执行的人道主义原则和我国刑罚的目的。
罚金减免程序
减免罚金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规定》第六条规定: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或者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并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也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帮助申请人完成证明责任。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通常在遭受不可抵抗的灾难之后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罪犯和家属联络沟通不顺畅,家属缺乏提起减免申请和证明受灾的举证意识,或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所以,检察院、监狱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调查情况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能有力地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完成举证责任,并确保所提出情况属实,推动减免程序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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