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潍坊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需加盖企业公章(在通过兽药GSP验收的前提下,提交)
2.山东省兽药GSP现场验收汇报材料
3.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租赁合同)证明
二、潍坊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三、潍坊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间
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四、潍坊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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