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榆林户口迁移审批受理条件
陕西本地户籍人员户口迁移,及外省户籍愿意在陕西落户人员,满足我省各市户籍迁移条件,可以按照我省户籍政策迁移。
二、榆林户口迁移审批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三、榆林户口迁移审批受理材料
2、工作调动,持调动文件或劳动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书;
3、有固定住房的,持房产证或土地证;无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4、大中专学生,持毕业证或退学证明;已分配工作的,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移往农村的,除以上相关证明外,还应持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同意迁入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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