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规定
时间:2023-07-07 15:54:19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发起人的资格条件是:1、可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可为中国人,也可为外国人。2、自然人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而不能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3、为办理设立公司手续需要,也为方便国家监管,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等等。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1、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的履行,确保司实收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如期缴足的民事责任。确立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一方面是因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享有其他认股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比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权利等。本着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发起人应当承担比其他股东更重的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发起人之间建立出资担保关系,保证公司资本到位,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2、《公司法》对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是:(1)缴纳担保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因此,这是针对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两年(五年)内未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其认购的出资余额的情形。(2)差额填补责任,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无论是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都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差额填补责任适用于这两种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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