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审批流程怎么走
申请
【信函、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接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1000号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5号省电影局窗口(省会议中心东楼二楼)
【工作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受理
1、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通过信函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事对象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实施机构以短信方式告知的获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渠道。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二、宜春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达不到《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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