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诉李小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23-04-23 09:23:21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7年5月,李小姐与赵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将名下的一套150平米的毛坯房卖给赵先生。同年9月,当赵先生以房主的名义向小区的物业公司领取可视对讲机。不料,物业告知该对讲机已被卖给他房子的原房主李小姐取走。于是,赵先生向李小姐索要房子的附属设施可视对讲机,但李小姐却以对讲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为由,不予归还。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先生向本所律师咨询该对讲机归属的相关法律问题后,聘请本所律师诉至法院,要求了李小姐返还可视对讲机。

被告李小姐辩称,可视对讲机虽然是其到物业公司取走的,但该机是当初自己购房时,房产商附送给自己的礼品,依法应该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所必备的设施。况且,其与赵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把对讲机赠送给赵先生的相关约定。对讲机不属于该房屋交易必要设施,不能认为赵先生需要的,就是我必须送他的,房屋还需要空调、电冰箱等物品,难道因为他需要我也得送给他吗?他需要完全可以到市场上买呀。要求法院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所律师认为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了该房屋的设施中有可视对讲系统,该可视对讲系统主要是在每幢大楼每个楼道的大门上安装,该楼道内的业主是通过房屋内的可视对讲机与该楼道大门口的来客进行交流,并为来客开启楼道的大门,且每套可视对讲系统是在特定的地方使用的,配备的可视对讲机也是特定的。根据可视对讲系统的功能,诉争的可视对讲机应当是房屋内的配套设施。被告李小姐在向原告赵先生交付房屋时,应当将该可视对讲机一并交付,但被告却擅自到物业取走,显属不当,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判决李小姐将此对讲机返还给房主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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