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交警依照的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经过上网征集民意,今年8月17日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程序》共十一章87条(原规定为十章75条),增加了认定与复核一章,将其他规定一章改为执法监督。对原规定的59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7条,保留16条,新增19条。
人为造成拥堵罚款200元、扣押物品不得超过60天、肇事者逃逸伤者也有人管、交警严重违规可负刑责
昨日上午10时,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召开发布会,省交管局事故处处长梁启洋解读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程序》)
这也是辽宁交管部门首次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权威解读。
沈阳市出租车司机王志友表示,新《程序》对交警严重违规行为应负刑责的规定很好,将促进交警严格认真执法。人为造成拥堵罚款200元,这条太好了,有些司机因为一点刮碰就不走了,影响交通,现在终于有办法处理这些人了。公交司机张建表示。
外国人肇事可禁其出境
新《程序》增加了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的规定。
解读: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管辖不明确应先救人
新《程序》第五条明确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解读:此规定的提出,将及时抢救伤员,不会因为管辖不明确的问题,延误救助伤员。
人为造成拥堵罚款200元
新《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在目前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还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
解读: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扣押物品不得超过60天
新《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审批可延长三十日。
因搜集证据的需要,交管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此外,交管部门还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解读:上述规定在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行为的同时,也为避免日后事故处理纠纷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肇事后逃逸伤者有人管
新程序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解读:通知义务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落实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方面必须履行的义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因为受伤人员抢救费用已由当事人、有关单位、受害人家属等先行垫付而不履行或停止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不能因此不履行或停止履行支付或垫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义务。
交警严重违规可负刑责
新《程序》规定:交通警察违反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解读:新规强化了执法监督,规定交警在违法时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情节恶劣和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还将被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解读要点
对发生财产轻微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能够移动的,要先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然后进行自行协商赔偿问题。否则,如果造成交通拥堵,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有配合交警调查事故的法定义务;
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的检验、鉴定都由公安机关委托,群众不能自行委托。但损害评估、伤残鉴定不包含在内;
交警部门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必须开具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审批可延长三十日;
对不按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或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交通民警,要及时地向其所在的大队、支队或公安纪委、督察部门进行投诉。
八种情况不能私了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药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驾驶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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