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72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5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包含客车、货车、船舶、游艇等)
1、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2、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1、乘用车: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2、商用车: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标准;
3.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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