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形式具体有哪些
时间:2023-08-01 08:14:59 4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贪污罪的形式包括:

1、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

2、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

3、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内外勾结,迂回贪污;

5、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5、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数额较大的认定: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巨大的认定:二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2)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十万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有上述认定的较重情节的行为的,认定为严重情节。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三百万元以上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有上述认定的较重情节的行为的,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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