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作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为解决自住住房问题,在本市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二手房改房(房龄不超过15年)和自建(含参加集资建房)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二、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单位和个人仍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外地调入本市并将在原工作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按时足额缴存达12个月(含在原工作单位缴存时间)以上的职工,在购建第一条规定的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职工及单位,经批准缓缴,但缓缴不超过三个月的,可准予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四、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必须由有资质的置业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保证人的置业担保机构需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
五、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还款能力及综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确定,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25万元。
(一)结合申请贷款职工(含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计算贷款额度,按受理职工申请贷款时(简称申请贷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限止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乘以缴存增长系数,加上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计算。
贷款额度=申请人申请贷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限缴存总额×缴存增长系数+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公积金余额+申请人配偶申请贷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限缴存总额×缴存增长系数+申请人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余额。
职工申请贷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申请贷款时公积金月缴存标准×申请贷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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