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营合同纠纷中,应如何计算利息?
在联营合同纠纷中,利息的计算应本着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处理。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1)发生了风险,应判令双方按约定承担亏损责任,不应牵涉任何一方的利息计算。(2)产生盈利,按盈利金额,由双方当事人按约定比例分享,若拖延时间较长,对于应归还本金部分,应按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对于分享盈利部分,可不计算利息,或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3)当事人中途终止联营,约定由一方返还另一方联营款,还约定了补偿金的,应认定联营体已经解除,补偿金即是对退出联营一方的补偿;若应还款一方长期拖欠不还的,对于拖欠本金部分,应按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拖欠期间利息;对于补偿金部分,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拖欠期间利息。
一、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怎么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于借款合同的无效处理,却并非简单的返还财产那样简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期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除本金可以返还外,法院对双方约定的利息应当收缴。如约定利息,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这样,对于借款人来说,便可能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而对于出借人来说,也可能会得不到任何资金占用的补偿。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地、各级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规定的理解、把握的尺度也各有不同,但总体应是以较为宽松的态度看待经济发展中的这一问题。比如,在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大前提下,有些法院并不主动去收缴已取得之利息,或主动去处罚用款方,只判决借款人归还本金,并用已取得之利息充抵部分借款本金。有些法院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追缴,也不进行处罚,如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时,仅确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债务关系中怎样的借条无效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