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我国上市公司实施反收购的策略包括:一是董事轮换制反收购方法。该法禁止收购人在两年内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使收购人不可能立即对目标公司进行重组,降低了收购人的收购意图。由于对股价没有明显影响,本条款被认为是防止收购的有效措施。第二,白骑士战略。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管理者仍然倾向于这种“白骑士”的反收购策略,因为它会带来收购竞争,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三,帕尔曼战术。适用于实力强、融资渠道广的公司。如果双方力量相同,他们可能会失去双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上市公司采用“帕尔曼”抗辩方式,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作为反收购措施
首先是金降落伞计划。收购往往导致目标公司管理层被解聘,普通员工被解聘。在我国,对并购后目标公司的人事安排和待遇没有明确规定。金降落伞计划的出台,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相分割,损害公私利益,不利于督促企业管理层勤勉尽责。从社会保险的角度来解决目标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生命安全问题是不合适的。二是毒丸手法。意图损害目标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无论收购成功与否,都可能造成双方的损失。因此,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将毒丸技术列为禁止的反收购措施,我国上市公司在实施反收购时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合国情和时代的对策和机制。同时,如何规范反收购条款和其他反收购措施,保护被收购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应当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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