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因私出境为离婚而要求我使领馆办理诉讼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我驻加拿大使领馆对非法在加拿大居住的我国公民姚开华寄给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文书不予办理公证,如何确认其诉讼文书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外交部领事司的意见认为,因私出境后,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为离婚而要求我使领馆办理诉讼文书公证的,由于其诉讼文书是在国内使用,与其非法居留地不发生关系,也不涉及我与该国关系,可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据此,你院可告知姚开华按照上述精神办理公证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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