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领养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时间:2023-03-04 17:03:04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隔代收养也普遍予以认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均承认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处理。若收养行为是隔代收养,也是一种事实收养。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收养人以后去世后,该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对遗产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当然该被收养人也应对收养人尽到与其他子女一样的赡养义务。

一、养父母死亡后收养关系怎么解除

(一)在收养人一方死亡后,被收养人的监护权是由其养父或者养母承担而非由其生父母

承担。

(二)养父母死亡并不直接导致收养关系解除,这并不意味着养父母死亡后收养关系便不

可以终止。

(1)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死亡自动解除收养关系

(2)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

监护人(一般是养父母的近亲属)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

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如果生父母仍无力抚养子女,养子女的监护人

亦可将子女转由他人收养(转收养)。

二、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民法典》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民法典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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