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08年5月18日,兰-香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由装修公司承揽兰-香女士位于金口路房屋的装饰施工,约定施工总价款288,266元,方式为部分承包,工期自2008年5月18日开工至2008年7月28日共70天;工程款付款分为四期;每逾期一日竣工乙方向甲方支付50元违约金。
(张-雷律师:装修合同一般是格式文本,基本条款约定好,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后,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之后,双方按约履行,装修公司提供了相关图纸并进行施工,兰-香女士支付了19万元工程款,此款现金交给马某,由装修公司出具盖有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竣工日期到期后,兰-香女士同意工期延期一个月,但装修公司直到2008年11月16日才完工。
(张-雷律师:装修合同约定了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条款,但如果定做人同意延期一定期限,一般在日后的诉讼中是无法取得同意期间的违约金的。)
因对工程款及施工质量存有异议,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事项。在争议期间,兰-香女士查出装修公司在2006年12月13日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马某是股东之一。
2009年4月,兰-香女士起诉要求:1、确认其与装修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无效;2、马某、装修公司退还工程款92,684元;3、马某、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4,650元(从2008年8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共93天,每日以50元计)。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有关工商管理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可在装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一年多后,马某以公司名义与兰-香女士签订合同,虽然装修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在,法律上也未明确规定此类规定合同一定无效,但实践中,这类合同是被认定无效的。
马某作为装修公司股东之一,明知公司被吊销,仍以公司名义与兰-香女士签订合同,致使兰-香女士误认为装修工程系公司所为,冒用装修公司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兰-香女士的合法权益,对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马甲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庭审中,双方对工程款退还数额产生争议,经兰-香女士申请,原审法院另行委托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审计,第一次审定造价为141,926元。因双方当事人均对此造价持有较大异议,故再次进行了补充审计,此次最终审定造价为97,316元。兰-香女士对补充审计报告无异议,马某、装修公司则不予认可。对两次造价的差异,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给出的说明是第一次审计主要是按图纸审的,是由于马某、装修公司在审计过程中作了不诚实陈述导致的偏差,补充审计是在系争房屋现场进行了实测得出的结论,很多隐蔽工程装修公司都没有做,所以扣除了。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实际进行了施工行为,兰-香女士作为受益人应支付相应工程款,当双方存在争议时,法院一般参照第三方给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作出判断。)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参照补充审计的结论返还兰-香女士工程款;判决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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