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公司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只需要在约定期限内缴足出资即可。股东认缴期限最长是二十年,而且是随时可以变更的。股东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实物以及知识产权等。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现实表现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法的表现。公司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表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尤其是股东瑕疵出资引发的出资纠纷占据相当比例。下面为您介绍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保障。根据我国出资人的经济现况,将原有的全额缴纳制修改为认缴制,即认购出资(或股本)分期缴纳,不再需要一次性实缴。第26条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律降为3万元;第81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为500万元;并允许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足,投资公司进一步放宽至5年。可见,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加认缴制的结构,充分彰显了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投资创业的价值取向。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实践中的典型表现形式为:
(1)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物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二、认缴制注册资金如何缴
认缴制注册资金,通过向银行账户转账方式来进行缴纳。实收资本额在一定期限内累计到达的数额,包括实物投资和货币投资。股东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为货币资金的应足额存于公司账户,非货币资金应交付公司或完成过户手续。股东未按照约定实际缴付出资,是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三、公司注册实缴和认缴的区别是什么?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经营运作、发放员工工资、进货、购买办公用品等。认缴出资额有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实缴出资额是指实际已缴付的注册资本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资金。
认缴不等于不缴,而是出资人应当自己按照章程的约定缴付出资,只是实缴情况不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这个制度改革对初期创业却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很好的,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行。但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股东(发起人)即使未缴足出资,也必须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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