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及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二)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剪刀、钢(铁)锉、斧子、锤子等利器、钝器,一律托运,不得随身携带。
(三)旅客应自觉接受、配合铁路部门在车站、列车实施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旅客应自行取出并接受进一步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上述物品的旅客,铁路安检工作人员依法禁止其进站乘车。
(四)严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不得将危险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李包裹托运人应自觉接受铁路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实行实名登记。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虚报品名登记的托运人,铁路部门依法拒绝其托运行李包裹。行李包裹收货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否则铁路部门有权拒绝交付。
(五)旅客已携带上述物品进站上车的,应主动交铁路工作人员妥善处置。禁止在车站及列车上随便抛弃危险物品。
(六)旅客或者托运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是大众化交通工具,保护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人人有责。铁路部门要在车站、列车设置安全检查点,并在醒目位置张贴《铁路禁止携带托运物品目录》。广大旅客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事项,发现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告铁路工作人员。为维护铁路运输和旅客安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铁路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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