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院强制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程序和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款项或证券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有督促债务人依法申请的法律义务。这是处理具有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和经济纠纷的最佳方式,但只能在债务人收到付款令后15天内实现,无需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无异议,但对偿债能力、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有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如果法院决定终止监督程序,支付令无效,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或证券,且符合下列条件,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
申请受理后,应当写明所请求的金额或者证券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后,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裁定终结监督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布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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