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包装、标记
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包装标准或行业包装标准的规定。不符合包装标准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暂无包装标准的,经托运人要求与承运人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基础上,可商定包装条件,并签订试运包装协议组织试运。对不符合包装标准的货物,不得签注免责特约。
货物有缺陷,经发站检查认为不致影响运输安全(货物自身安全和其他货物安全)。可在货物运单托运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货物状况的具体情况。
货物标记(货签)应使用铁路规定的格式,按其规定内容正确填记。标记应牢固粘贴、钉固或栓挂在货件上,大件和笨重货物也可采取直接在货件上书写的方法。
货物标记(货签)式样
O
00
运输号码--
到站--
收货人--
货物名称--
总件数--
发站--
备考:不得使用铅笔填写。
规格:110x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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