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详细的清单或者说明(附录?)
附属协议的格式(附件?)
使用技巧提示:
在合同正文中提及相关附件(要确保所提及的附件前后一致)
在合同中通常规定需按照所附格式的实质性内容签订附属合同
附件中的条款不应与合同正文的条款发生冲突
附录和附件通常没有实质区别,如何称呼对文件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重要的是律师在合同起草过程中提及附于合同正文的文件时应保持前后一致,并将其与合同条款结合在一起。以下分类供大家参考。可以附在合同后面的文件包括:第一,附录(英文为Schedles),通常该类文件列出与合同某一条款相关的事项,这些事项附于合同之后而不是直接放人合同正文中更为合适。例如:设备销售合同中的设备清单如果比较长,将之列人合同正文会使合同变得拖沓冗长,不便阅读。此时就可将设备清单作为合同附录。
另一类文件属于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已经达成一致,在签订合同时或某种条件成就以后由双方签署的一些相关协议。这些协议可以作为附件(英文是Annexes)附在合同后面。例如在起草合营合同时,通常会规定,合营企业在成立以后应与合营各方签订一些相关的合同,如技术转让合同、商标许可合同或供货合同等,而这些合同可以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附于其后。合营企业成立以后,双方都要敦促合营企业签署这些附属协议。之所以要在签署合营合同时谈妥这些相关合同,是因为在成立合营企业时,双方希望就整个合营企业在成立后如何运营的问题在双方投资之前加以确定,而不要等到投资到位以后再讨论。由于此时合营企业尚未成立,所以只有在合营企业成立以后,才能由合营企业同相关各方签署这些附属协议;另一种做法是双方在签署成立合营企业的合营合同时,由双方代表合营企业与合营一方签订一些附属协议,待合营企业成立后,再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予以核准。
全文7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