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其他犯罪行为及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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