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分立的,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订立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订立合同,其意思表示是用口头语言的形式来表示的。
(2)书面形式,是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如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3)其他形式是指不同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等。
订立合同采用何种形式,通常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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