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元
被告:范×唐、张×松、傅×春、刘×平、刘×群、杨×珍、赵×群、尚×恒、梁×印等
原告陈元于1991年暑假,介绍并将其《八卦探源》、《易经研究》手稿交给被告人范唐家和范范,对手稿的原创性和修改性进行讨论和研究。陈元把手稿交给范唐修改。1992年初,陈元从范×唐手中接过手稿,很快还给了范×唐。1993年春节假期,范*唐和陈*元在一起呆了一个星期左右,双方一起研究手稿。此后不久,范*唐介绍被告人张*宋参与了稿件的重新创作。同年暑假,陈光标在范×堂住了十多天,与范×堂、张×松商量,在原稿的基础上完成了定稿。字数从3万多字扩大到近40万字。这本书的书名是《易书元维》。陈元还尝试设计了这本书的封面,封面上写着“陈元、范唐、张松”。之后,张松景联系了古籍出版社,获得了出版号。同年12月29日,陈×元、范×唐、张×宋三人就《易书苑》出版发行有关问题签订协议。协议:第一任主编陈元、范唐、张松;如果能与副主编、编委会成员取得联系,可以按姓氏顺序在副主编、编委会成员的几个名字上签字;封面印有主编姓名,版权归三位主编所有。该协议还就出版资金、发行、利润分配和风险责任等问题达成协议。三个人都签署了协议。通过范×堂与张×松的联系,确定被告人付×春、刘×平、刘×群、杨×珍、赵×群、尚×恒、梁×银为该书的副主编。此后,该书共印刷4000册,根据协议,原告与被告分享销量
在该书销售过程中,原告陈×元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他于1991年7月完成了《易书苑》的创作。认识被告人范×唐、张×宋后,在他们的胁迫下,三人签订了书面协议。后来,范*唐、张*宋以集资出版图书的名义,增设傅*春、刘*平、刘*群、杨*珍、赵*群、尚*衡、梁*印等7名副主编,擅自转让其著作权人身权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被告方确认《易书苑》一书的著作权归被告方所有,并责令被告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方方唐某辩称该书最初由陈元和我合著,我申请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申请书》。后来,张×松也参加了写作,并进行了初稿和期末考试。1993年12月,三人签订出版协议,明确该书版权归三人所有。因此,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宋答复:本人不仅参与了《易书苑》一书的创作,还负责该书的编撰、修订、定稿和最终校对,并联系了该书的出版。三方还达成了出版一本书的协议。因此,我依法享有本书的著作权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