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一、适用法律错误是不是违法
如果法院处理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上诉。不是违法,属于能力、水平问题。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时,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怎样处罚行政罚款
《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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