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香港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申请人为澳门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经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7、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等,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8、填写申请执行表。
9、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一、海关行政强制权发生的条件是什么
海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呢?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待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因此,生效的处罚决定是强制执行的基础;尚未生效的海关处罚决定,因其法律效力不能确定,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
第二,当事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关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是海关强制执行的根本前提和核心条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才有强制执行的必要。“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是指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予履行,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或受某种条件的限制,客观上不能履行处罚决定,譬如,当事人经济上没有支付能力,不能按期缴纳罚款,就不能认定其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海关也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履行处罚决定,海关自第16日起可视具体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已生效的海关处罚决定规定了具体给付义务。这里所说的给付义务是指海关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具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执法实践中,海关处罚决定给付义务的标的通常有两类:一类是财产,如罚款、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另一类是行为,如暂停企业从事有关业务或执业资格,撤销企业注册登记资格等。需要说明的是,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产和行为,如果海关所作处罚决定未规定具体给付义务,譬如警告,就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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