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2)署名权,即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翻拍等方式进行创作;
(6)发行权,即以出售、捐赠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复制艺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向公众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中继方式向公众广播作品,以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的符号传输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声音和图像;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电影制作权,即,通过制作电影或者类似的电影制作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十六)组装权,即通过选择或者整理,将一件作品或者作品整合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取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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