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申请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4 14:25:05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六安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居住身份证明、户口薄;

(2)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滞纳欠(缓)缴情况,且连续交纳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

(4)具有合法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其他资料,自筹资金支付的购房首期付款,达到规定比例;

(5)借款人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二、六安申请公积金贷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备案过的购房合同

4、征信报告

5、首期付款发票

6、收入证明

7、收入流水

三、六安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承办:对缴存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决定;相关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贷款、提取的,说明理由。

4办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四、六安申请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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