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j32号〕
2、个人及单位诈骗金额立案标准
①个人集资诈骗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②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③个人集资诈骗10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①挥霍集资款,或者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②因非法集资受到行政处罚后又继续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③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挥霍集资款,或者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诈骗罪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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