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划分不认同的问题?
时间:2023-07-07 22:24:12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通常只用两种途径,一种是复核,一种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事故责任复核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重新认定。

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书面复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认定书送达的3日内提出,否则就失去复合机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遗失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丢了的话,认定书在交警部门会有存根,不会影响到事故的处理。并且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有编号的,交警队要有备份的,即便是简易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有一联是交警备档的。如是双方的,可以找另外一方复印一下,找交警队重新盖章。如果在事故处理中需要用到责任认定书的,可以到当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去复印该责任认定书的存根联就可以,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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