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拘留程序需遵循《呈请拘留报告书》流程。办案人员填写后提交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拘留证。若检察机关需拘留,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检察长决定,送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需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件,并宣布并签名或盖章。若拘留证未出或先拘留后补办,则为违法。
以下是派出所拘留人的程序:
1.当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他们应填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并在其中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
2.这份报告需要提交给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签发拘留证。
3.如果检察机关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应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然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公安机关执行。
4.在执行拘留时,公安机关应该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行的《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5.被拘留的人应该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6.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7.如果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拘 留 证 的 办 理 和 使 用 规 定 是 怎 样 的 ?
拘留证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办理和使用规定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拘留证的办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程序:
1. 拘留证的办理应由公安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可以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依法出示拘留证,并在24小时内将拘留证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
2. 拘留证的使用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可以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3. 拘留证的办理和使用应符合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可以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依法出示拘留证,并当场向被拘留人告知拘留证的编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地点、原因,并告知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拘留证的办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公安机关在办理拘留证时,应依法出示拘留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拘留证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可以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拘留证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办理和使用应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在办理拘留证时,应依法出示拘留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拘留证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可以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拘留证的使用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一般警察对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以传唤的方式可以带回相对应的部门进行留置二十四小时处理,经上级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这是留置,不属于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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