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时间:2023-05-02 20:31:00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黄×金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由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是黄×金、常×芳、张×健、常×佳、邱×富、常×荣、文勇。案由是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号:(200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川绵竹刑初字第66号,在(2003)第64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黄×金、常×芳、张×健、常×佳、邱×富、常×荣、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川省查明,被告人黄×金与被告人常×方口头约定,黄×金提供原酒,常×方组织包装材料和商标,共同生产假冒名酒。之后,常*方雇请被告人温文勇运输“绵竹大曲”、“江口酒”、“建庄”,“泸州”老窖二曲等白酒从黄×金开在成都华丰食品城的兴洪酒类批发部运至常×芳租住的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的出租屋,被告人常×芳、张×健组织“剑南春”,“全兴”、“新兴”、“五粮液”、“泸州”商标和包装,并聘请被告人常×佳、邱×富、常×荣清洗酒瓶、重新包装葡萄酒。共粘贴“剑南春”商标648件,“全兴”商标300件,“泸州”商标88件,“五粮液”商标96件。除“五粮液”外,被告人常×方雇请被告人温敏勇将白酒运至被告人黄×金凯位于成都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销售,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常芳、张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全兴”、“泸州”老窖特曲等商标和包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温敏勇、常×佳、常×荣、邱福明明知上述被告人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为其提供运输等帮助,其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黄进、常芳、张健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温敏勇、常×佳、邱×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常*荣起次要作用,是共犯。另外,被告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时间短,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经常在出狱后五年内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根据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于2003年8月20日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判处被告人黄×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常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家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温敏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邱×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常×荣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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