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未成年性行为是否犯法分情况:
(一)和未成年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
1、如果该女性已满14岁,自愿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而发生的,就不构成犯罪;
2、如果该女性已满14岁,非自愿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而发生的,构成强奸罪;
3、如果该女性不满14岁而同她发生性关系者,无论该女孩自愿还是不自愿,都要按强奸定罪量刑。
(二)和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的:
强奸男人犯强制猥亵、侮辱罪。这两种罪名,根据猥亵的男子的年龄来认定。如果是未成年的男童,那么构成强制猥亵儿童的罪名。
二、强奸罪的构成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男子性交的权利,即妇女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主体
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可以构成本罪。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犯罪的主观心态
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其他认定问题
1、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奸淫的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将实际年龄未满14周岁的幼女误认为已满14周岁的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应适用强奸罪关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一规定。
即,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将实际年龄未满14周岁的幼女误认为已满14周岁的妇女,而该幼女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罪对该行为人论处。
2、半推半就构成强奸罪吗?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然后再进行综合认定。
如果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3、未成年人被同龄人性侵
首先,行为人未满14周岁而实施强奸行为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构成强奸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是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构成强奸罪的,应当在强奸罪规定的法定刑档次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性行为法律年龄
无明确法规,但按相关条款至少需要十四岁以上才可以进行性行为。十八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所有罪均需负责;十六周岁是对法律规定的八大罪名以外的罪负责;十四周岁是对法律规定的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等八个罪名负责的起点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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