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要经五到六个月的时间才会被判刑。当事人被关到看守所的,应是因被刑事拘留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正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物时间最长为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转化型抢劫犯的构成要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但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诈骗罪与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故存在如下问题:刑法第269条之规定是否包括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了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犯罪,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我们认为,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这样理解,才能谈得上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因此,应将该条解释为: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其次,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威胁行为,就不能成立抢劫罪。
再次,行为人所实施的前两种行为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延展性,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一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我们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狭隘,应当注意到“当场”一词在刑事法学中的的特殊含义,具有时、空两方面的含义,时间领域的不间断延续以及由此引起的空间领域的变换都应当涵概于“当场”之中。因此,“当场”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抓捕的整个不间断的时、空延续过程。例如,盗窃分子在行盗时被发觉,逃蹿过几条街巷后遇到抓捕人员,若此时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即构成抢劫罪。如果盗窃分子在行盗时被发觉后藏匿赃物逃走,第二天回到原做案现场取赃物时被发觉而使用暴力拒捕,不能认定转化为抢劫犯罪。其原因在于前者构成当场,而后者不属于当场范畴。
最后,行为人所实施的前两种行为具有目的上的逻辑性,即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否则,就会与其所实施的直接作用于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失去逻辑关联,不符合抢劫犯罪主观要件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原则。
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暴力型犯罪,其侵犯的客体具有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双重性,与其它侵财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一直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现行刑法将抢劫罪分为标准的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类,并对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所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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