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演变
1、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改内容
《行政处罚法》
1、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第六十一条,将本条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上述,但不依据判决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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