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华苑软件园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财政扶持。经认定的华苑软件园软件企业,其实际交纳的房产税、增值税园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和城建税,由财政扶持,即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之后五年减半征收。
二、华苑软件园入园企业的科研、生产用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
三、进驻华苑软件园的企业,其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上网通信使用费,第一年可按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50%交纳,差额部分由天津软件园和电信部门各负担25%.
四、华苑软件园入园企业申请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在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聘请经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上市咨询,其上市前期费用按一定的比例,由天津软件园给予资助。
五、进驻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由园区管委会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六、进驻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园区管委会第三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六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七、进驻火炬创业园的风险投资机构,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园区管委会给予相当于该机构上缴的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
八、进驻火炬创业园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园区管委会给予相当于该机构上缴的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
九、对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高级人才,园区管委会授予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人才奖,奖金额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园区管委会定期发布评奖标准并组织评奖。
十、对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及国内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进入园区火炬创业园工作的,除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集聚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补贴外,园区管委会再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
十一、在园区内创建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或对区内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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