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哪几种
(一)一对一通知
(二)登报公告通知
(三)共同署名通知
(四)授权通知
二、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债权人有可转让的债权存在;
(2)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3)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
债权转让通知作为对事实的通知,即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从常理而言,应当于债权转让事实同时发生或者在债权转让事实发生之后才可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依据日本民法学界的观点,债权转让发生前的预先通知不具通知的效力,因为此时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尚不明确,如承认此通知的效力,难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前,向债务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此后订立债权转让契约进行债权转让的,仍需再次作出债权转让通知,否则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但是,债权转让合同与债权所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债权转让的通知尽管不得早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但就推动促进债权的流转而言,债权转让的通知未必不可早于债权基础合同签订的时间,债权转让通知作出时并不需要通知转让的债权已实际产生,只要通知包含将以后产生的债权进行让与的旨意即可,就将来发生的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将该将来发生的债权进行让与的旨意通知债务人应当是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将来债权实际发生时,无须再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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