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被冻结时,不要担心,股权冻结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股东的股东身份仍然存在,股票持有者可以继续享受股票的收益权和其他权益。同时,股东也可以尽快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该尽快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在此过程中,股东可以积极行使共益权,并尽快申请解除冻结。
这个不需要太担心,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益,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在正常行使共益权,尽快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可以去申请解除冻结。
强执股东股权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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